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日針對台積電洩密案進行一審宣判,主導全案的台積電離職工程師陳力銘,被認定共有5次犯罪行為,並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的國安營業秘密罪,以及侵害一般營業祕密罪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至於案發時仍在職的3名台積電工程師中,吳秉駿遭依國安營業秘密罪以及侵害一般營業祕密罪判處3年徒刑。戈一平與陳韋傑則依違反國安營業秘密罪,分別判處2年及6年徒刑。
陳力銘離開台積電後任職的東京威力公司判罰1億5000萬元,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的1年內支付給台積電1億元、公庫5000萬元;東京威力員工盧怡尹犯則依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刑10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新台幣100萬元。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陳力銘曾擔任台積電12廠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前往台積電的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行銷部門任職,在知悉有保密義務情況下,卻運用其與吳秉駿、戈一平等人之舊同事情誼,取得台積電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檔案,讓東京威力可藉此改善蝕刻機台表現,成為首宗遭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案件。
本案審判長張銘晃指出,陳力銘在2023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間,數度在居酒屋、吳秉駿住處及戈一平住處等地,透過吳、戈及另名未遭台積提告的廖姓工程師協助下,開啟機密資料後以手機翻拍;陳韋傑則是在台積電台南封裝測試廠區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登入資料庫,翻拍機密文件後再傳送給陳力銘。
盧怡尹則是因預見東京威力於雲端系統存放的相關圖檔,極有可能是關係刑事案件的證據,為了避免遭東京威力追究相關疏失而刪除證據。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及盧怡尹皆坦承犯行,供述內容也與證據資料相符,陳力銘並主動向檢察官供出共犯陳韋傑,因此均獲得部分罪名減輕其刑或免刑。
陳韋傑則因僅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否認有將秘密資料做為域外使用意圖,法院認為其辯詞不足採信,且迄今未取得台積電諒解,加上其重製的機密為台積電半導體製程從「奈米」邁入「埃米」時代、保持在全球最先進製程領導地位之關鍵,因此刑期較吳秉駿、戈一平更重。
東京威力則被法院認為未能善盡監督員工的企業社會責任,且明知陳力銘可能運用舊識非法蒐集資訊,侵害台積電的營業秘密。不過考量東京威力承認犯罪並積極配合調查,也已與台積電達成和解,因此宣告附條件緩刑。